江汉区商标续展的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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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区商标续展的相关规范

作者:湖北春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4 08:23:10

很多发展中的大企业都会申请发明专利,他们的创新能力和技术都有一定的水平,创造的新发明都能达到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专利布局一步一步的做好了之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就占据了有利的地位,有一定的实力和资本,这对企业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比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要严格许多,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一、发明专利的含义针对方式方法、配方、有比较大的技术改造。

产品发明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方法发明包括:制造方法、操作方法、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例如:药的配方、工艺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二、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想要申请发明专利需要达到三个标准,分别是: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跟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以及显著的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三、发明专利申请所需资料满足了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之后,在申请之前还要准备好相应的资料,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是对该专利质量的把控,达到条件的专利必定是优质的,一个企业如果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成果,体现出的就是这个企业的强大实力;对于企业来说,不断创新,让自身的产品不断更新迭代,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使得市场竞争力更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武汉商标注册申请的暂行规定》,建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委托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部门(主要在省会城市和地级市)设立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设在当地政府大厅或注册大厅,并代其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等业务。此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是申请商标的地方。

申请人必须去出差或找中介机构。从申请到公告的时间通常持续两三个月。这项改革将大大缩短商标注册过程。为便于办理地方商标,暂行规定明确。受理窗口应当在政务大厅或者登记大厅设置明显的“商标受理业务”标志。负责受理指定区域内的商标注册申请、收费、颁发商标注册证等工作。受理、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确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日,管理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开展商标注册申请相关业务的查询、咨询等服务工作。

《暂行规定》强调,对受委托单位及其验收窗口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管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收取的费用应当按期足额缴纳,不得挪用、私自扣留,确保国家收费安全不得泄露或者利用未越权公开的商标注册申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2002年以来,我国商标申请量连续14年位居世界。然而,申请数量的快速增长与审查权的缺乏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

商标评审系统信息化水平不高,商标申请渠道单一,服务渠道不畅通。为解决上述问题,当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提出了五项措施,包括:改变商标注册大厅受理商标申请的单一渠道商标局,加大对地方受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委托力度,方便商标申请人就近办理商标业务,节约成本;改变目前在的审查合作中心,计划在以外设立商标评审合作中心,接受商标局的委托,分担商标注册评审任务,尽可能缩短商标评审周期。

还计划改变只对商标代理机构开放网上申请的模式,将网上申请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申请人,同时只接受网上申请项目的商标注释批量申请业务逐步扩大到商标等商标业务申请续展、转让、注销、变更等;缩短《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签发时间,简化部分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和手续,清理商标申请形式,简化商标分配,开通注册商标后续业务快速审查通道,改变目前纸质申请文件的接收方式,逐步推进商标注册全过程电子化。

经商标局实质审查,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如商标的构成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或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该武汉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即商标局拒绝了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请求。驳回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商标局签发商标注册申请核驳通知书,简单讲明驳回的理由,连同原申请书件一同寄送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核驳通知书,应仔细阅读,搞清驳回的理由,若对驳回的理由不服时,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设立的商标复审机构,它独立于商标局,对商标局的决定、裁定进行复审(复议),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定,以监督、配合商标局做好商标授权工作。

商标评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商标局驳回注册续展申请的决定、商标局对商标异议的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宗旨是保障商标的审查与注册依法进行,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复审的应填写《驳回的申请书》,写明申请复审的理由。

然后连同商标局驳回的申请书件及《商标核驳通知书》一并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附送证明复审理由的相关材料。与此同时,还应缴纳评审费。申请复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应在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进行。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复审申请后,集体评审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和商标局的驳回理由。

经评议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成立的,则做出终局决定维护商标局的核驳决定;若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成立的,则终局决定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并予公告,将有关材料及终局决定移送商标局,由商标局办理有关审定与公告事宜。对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的决定请求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由于商标的审查受审人员的素质、审查所需的检查手段的影响,商标局的有些驳回决定可能有不妥之处,也正因为如此,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予以初步审定的约占驳回复审商标注册申请的20%左右。所以当事人不要轻易放弃这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武汉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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