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区企业商标续展办理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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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阳区企业商标续展办理的步骤

作者:湖北春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10 08:19:39

1881年,27岁的乔治·伊士曼以5500美元成立了伊士曼干板制造公司,后来改名为柯达公司。那么他为什么会选择“柯达”(Kodak)作为商标和公司名称呢?

字母“K”是伊士曼最喜欢的字母。他曾说过:“这是一个有力的,带有锋芒的字母。”“Kodak”这个单词是一个变位词,是由他和母亲一起想出来的。伊士曼解释他选择商标的原则有3个:

1.单词要短;

2.任何人都不会发错音;

3.不会与其他任何东西混淆,柯达就是柯达。

1907年,柯达成为第一家将自己名称作为图形商标的公司。到1903年,柯达公司就确立了以红和黄作为公司商标的主色。首图就是柯达公司的商标演变过程。

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专利已经成为创新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利武器,专利挖掘是一种赋于技巧的创造性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使科研成果得到充分保护,从而使科研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得以回报,那么企业在专利挖掘的时候应该如何做呢,下面有几个要点的建议,我们一起来看下:

1、以项目研究为导向进行专利挖掘企业在进行某一项技术攻关时,往往是以项目研究的形式开展的。以项目研究为导向,首先要明确项目要突破的技术难点和相对现有技术实现的所有功能,并将实现这一目的每个技术点进行细分,明确每个技术点的技术解决方案的实施路径。其次,将每个功能的技术要素进行全面分析,确定技术要素是否符合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是否符合专利的申请范围。

2、以问题为导向进行专利挖掘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说产品质量上存在缺陷,或者用户体验感觉较差等,这些问题往往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和市场竞争力。企业可以这些问题收集、整理并分析,找出存在此类问题是技术瓶颈没有突破还是市场方向把握不准,而后在此基础采取头脑风暴方式进行讨论,厘清解决问题的方法、确定技术的创新点和保护方式,最后由企业管理人员、研发人员和专利代理人综合市场、法律、技术等方面因素,筛选出最具价值并且适合企业发展的技术方案申报专利。

3、以竞争对手技术为导向进行专利挖掘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专利挖掘方面,更应重视竞争对手的技术研究方向,分析竞争对手专利挖掘和布局的重点,而后采取针对性的专利挖掘策略。企业在进入某一市场时,往往提前进行专利挖掘和布局,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主要竞争对手专利信息,了解竞争对手技术开发的市场布局重点,而后结合企业自身优势梳理创新点,进而挖掘出能很好保护自己产品技术并能限制竞争对手的专利。

以上三个建议是关于企业专利挖掘的建议要点,只要合理运用,每一件实用新型专利都能发挥出自身巨大的作用,帮助个人和企业赚取更高的利益。

武汉商标注册比起商标转让有哪些劣势?大家都知道,想要获得商标一般会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商标注册另一种是直接购买一个商标。很多人觉得注册商标的价格比较低,纷纷选择自己注册商标,但是商标注册比起商标转让有哪些劣势呢?

商标注册劣势:

1、注册商标是有一定的失败的风险的商标申请文件从商标局接收之日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的,这个信息输入周期即使在商标局内部也根本无法回避,对外则一般在3~6个月,这还只是商标申请本身的基本信息,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查询盲区。

2、审查员主观判断的风险这种风险看似主观因素很强,不能避免。商标局的评审员也有更换的时候,新一批的评审员自然经验和知识都不足。这类的风险不是简单的可以用个什么报告就可以规避的,而且法律也赋予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根据个人理解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

3、可能存在异议风险商标异议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对已经商标局主动审查并初步审定核准的商标,以《商标公告》方式对外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监督的被动审查的法定程序,任何人对初步审定核准的商标持有不同意见并有明确理由的,都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撤销初步审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通过抢注商标牟利的行为一直令受害者深恶痛绝。企业可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通过商标异议和争议申请、商标撤销申请、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通过抢注商标牟利的行为一直令受害者深恶痛绝。企业可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通过商标异议和争议申请、商标撤销申请、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武汉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如果抢注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处于初步审定公告阶段,利害关系人可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阻止商标注册成功;对抢注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则可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另一种情况是,抢注人商标注册成功后但没有实际使用的,可以以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最后一种方式则是通过对恶意抢注者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通过商标异议或争议程序,还是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商标抢注问题,都属于事后的救济手段,由于现行商标立法的不尽完善,事后救济手段在取证和裁定方面均有一定难度。因此,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各企业要从源头上采取措施,防止商标被抢注。

首先要强化商标注册先行意识,对已使用的商标尽快申请注册,对即将使用的商标提前申请注册,把“茅坑”先占住;其次,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防他人抢注;再次,企业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商标监测,密切关注《商标公告》或定期检索中国商标网,发现抢注的商标,及时提出异议,一旦商标被抢注即可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

在实践中,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或者技术上的原因,难免会出现某些商标注册不当的情况。再加上有些商标注册申请人出于各种动机,也会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现象。因此,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恶意抢注他人享有的,但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且有一定影响的在用商标。为了保护原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另外,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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