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区公司专利注册要警惕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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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区公司专利注册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湖北春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16 08:39:27

很多企业为了快速获得商标都会选择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因为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可以节省下各方面的成本,同时还可以利用申请注册商标节省下来的时间用来对企业商标进行宣传,塑造企业品牌影响力,推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今天公司为大家整理介绍商标转让需要多长时间?那么注册商标具体的转让流程和所需的转让时间大约是多久呢?

一般来说商标转让所需的时间会比申请武汉商标注册的时间节省一半左右的时间,如果提前准备好商标转让所需材料的话,商标转让所需的时间大概在6-8个月之内就能办理成功。大概所需的流程是:首先在1-2个月内,商标局收到转让申请文件,然后发出转让受理通知书。然后在4-6个月内,商标局对提交转让申请的商标进行审核。其后在6到8个月时间内,审核通过的商标就会被核准公告,并发放商标转让核准证明。

官方给出的审查需要时间是最短6个月,最长8个月,但是具体的时间还是要看申请转让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以及商标局当时的审查流程是否顺畅。商标转让需要多长时间?如果企业需要尽快获得该注册商标的话,可以寻找专业的代理机构帮忙,专业的机构可以快速的寻找到解决办法,如果委托代理机构的话,代理机构可以帮忙办理好商标公证,这样可能只需要在一周左右的时间内,就可以在企业活动中使用该注册商标了,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商标权人发现销售一千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权人可以与侵权人协商或者起诉法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其合法权利。从那时起,我们就这样做。

销售者一般是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销商。无论演员是否存在片面错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行为人诚信时,仍然是侵权行为,但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商标权人或好人或坏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

出售注册商标行为的侵权行为可以由当事人处理。在谈判过程中,就侵权、赔偿和道歉立即中止达成协议。

出售注册商标的侵权人当时不打算处理,商标持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将根据双方的规定作出决定。如果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假冒行为,法院一般会对侵权行为的终止、损害赔偿等作出决定。

专利权人,不管是好是坏,都拒绝谈判,谈判可能失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专利权人或严重关系人的抗辩后,由行政部门决定。工伤事故可以查处出售注册商标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工伤行政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中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专营生产。侵权产品和假冒注册商标。知识工具可以被罚款。当事人拒绝接受该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书后15日内向法院提出陈述;侵权人未作陈述,未履行。上述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未经武汉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可以作为与同类产品的注册商标近似或相似的商标,造成混淆。

商标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在我国商标法中表述为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认为某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从立法上看,各国商标法有关显著性规定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禁止性条款,即直接将那些不合格的标志排除在商标法保护的范畴之外。同样,我国的现行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均对涉及商标显著性。其中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武汉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的显著性一般是相对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而言的,判断某一件标志是否具备显著性不能抽象地进行,而应该考虑其拟附着之商品或服务。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间接的关联。同时,判断某一件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主体并非商标审查员或法官,而是相关市场上的普通消费者。

以全鸭季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2008年至2014年,申请商标一直在进行广泛的宣传与使用,而且在指定使用的饭店、餐厅等服务上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建立起唯一、稳定的联系,能够使得相关公众通过该标志区分服务来源,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从法律上讲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是代表企业的标记,如何让这一商业标记更好地代表企业并让公众在市场中真正做到认牌购货,这是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首先并重点考虑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特别注意商标的专属显著性问题,即商标固有显著性的构成,除了标识本身构成具备最低程度的独特性之外,还需要便于识别。

事实上,商标的便于识别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某种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另一方面,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可见,标识具有独特性只是满足了便于识别的第二个要求即视觉上的差异效果,但未必能满足第一个要求即提示消费者这是一件商标。由于商标的本质在于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并标明商品来源,因此,当一个商业标识甚至让消费者都不能意识到是商标时,自然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

有学者曾经指出,显著性对于商标,就好比新颖性之于专利、独创性之于作品。仅就强调显著性的重要意义而言,这一说法十分准确。商标的显著特征就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事实上,从来就没有天生的商标,即便是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志在注册或使用之初,也不可能立即自动被消费者认知为商标。商标的显著性只有通过商品行销于市或凭借广告宣传等手段才能真正获得。

在经济生活中,简洁醒目、便于记忆代表企业的标记,有利于提高商标的显著性,这些特性有助于对企业品牌感到满意的顾客重复购买。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家具有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要使消费者快速辨认出自己的品牌,购买自己的产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务,正确的商标注册策略就是注重商标的专属显著性,让自己的商标与众不同,具有较高的辨识度,这样才能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独树一帜,立于不败之地。

武汉商标注册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如果一切顺利,从递交申请到拿到商标注册证通常需要12个月左右的时间,然而也会有一些申请者在一年多的等待之后,得到的不是商标注册证,而是商标注册驳回决定。遭遇商标注册驳回,并不意味着这个商标就被判了死刑,实际上,我国《商标法》专门规定了商标注册被驳回后的复审制度,叫做商标驳回复审。商标被驳回后,是否应该申请驳回复审驳回商标注册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该商标不能被批准,因此予以驳回,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所以商标被驳回后,要根据具体情况,详细分析驳回通知书的内容,以确定是否复审。复审相当于是多了一次交流讲理的机会,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的商标通过商标驳回复审最终成功注册。有人会疑惑,商标注册申请通不过,商标驳回复审却能成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就要从二者审查人员组成及审理制度的差异说起。

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局一名工作人员结合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互比对、电子审查、独自判断、部分近似整体驳回的一种审查制度;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合议组,结合商标驳回理由、商标驳回复审事实理由及所提交的实际使用证据材料等综合判断、书面审理、全面把握、少数服从多数的一种审查制度。为了提高商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委托像我司这样的专业机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专业机构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首先要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如果驳回理由中涉及到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止内容或是其他明显无法推翻的驳回理由,则会建议申请人放弃驳回复审;如果驳回理由存在推敲的空间,如一般常见的驳回理由:申请注册的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或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则会起草专业的、针对性极强的复审说明,并让申请人配合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的主要理由影响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的主要因素,就是要看复审申请中所阐释的复审理由的分量与成色。

因为申请人成功进行驳回复审的案例中,主要提出以下几类理由: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3、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4、依据审查标准相一致的原则,各引证商标均含有近似的构成要素,且在核定使用的类似群组上都有交叉,但最终相继被核准注册。

由此可见,商标中含有近似的因素并不是被驳回的决定性理由。因此,商标具备自身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应当予以核准注册。通过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申请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跃然纸上,通过驳回复审的概率大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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