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区企业专利的可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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硚口区企业专利的可选方式

作者:湖北春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17 08:43:31

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境外注册商标等数据都大幅度攀升。这些武汉商标注册数据反映的是我市企业创牌意识的觉醒以及商标保护意识的加强,欣喜之余的思考是,这些商标中的含金量到底有多高?注册商标与创品牌之间的路还有多远?

注册商标是创品牌的必由之路。由这些稍显生硬的数据展开回忆,可以清晰地理出许多鲜活的故事来。几年前,见诸报端的商标故事大多和“抢注”有关,由于商标保护意识不强,明明是你亲手养大的“孩子”,一下子却被别人抱走了,从嘉兴到全省再到全国,到处可见抢注的硝烟。细心一些可以发现,最近这种事情少了很多,数据也部分地反映出这一点来,确实,现今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增强了不少。但这些数据背后有尴尬,在被抢注风吹痛后,不少企业甚至是政府部门开始积极注册商标,而很多商标没有起到作用,长期赋闲于办公室中,从注册之日起就成了名副其实的“死”商标,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能作用。还有一些企业为了获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不是踏踏实实地把企业办好,而是采取了一些偏激的行为,为了商标而商标,脱离了商标的本意。

创品牌不等于注册商标。前不久,有媒体拿乔布斯的苹果公司和中国的山寨企业作比较,单从创新来说,一些山寨企业也有很多可圈可点之处,比如有的山寨手机可以比一些知名品牌的手机待机时间长,外观设计上山寨产品的灵感也很丰富,然而即便是山寨产品也能注册商标成为苹果、橘子、香蕉,山寨依然只能是山寨,而乔布斯的苹果却能成为全球知名品牌。原因在于,注册商标之外,创造知名的品牌还需要花费相当的功夫,比如品牌宣传推介、产品营销、企业文化等等,而不是说有了响亮的注册商标,就能够一劳永逸的。创品牌不止于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只是创品牌的第一步,在注册商标如火如荼的当下,我们有理由期待一个个商标真正转化为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品牌,注册进消费者的心中去。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商标被作为各级政府监控产品质量和管理经济运行秩序的手段。在1991年以前,武汉商标注册必须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转,这种方式被称为“商标注册核转制”,一直沿用了近40年。在核转制下,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过其所在地区、县工商局,转市、地工商局,再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最后报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因此从本质上说,核转制实际上也是一种代理制,是一种非民事委托的、由各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强制代理行为。商标转让制的实行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在中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核转制有力地指导了企业的商标工作,同时培育了新中国一代商标法律人才,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很多企业为了快速获得商标都会选择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因为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可以节省下各方面的成本,同时还可以利用申请注册商标节省下来的时间用来对企业商标进行宣传,塑造企业品牌影响力,推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今天公司为大家整理介绍商标转让需要多长时间?那么注册商标具体的转让流程和所需的转让时间大约是多久呢?

一般来说商标转让所需的时间会比申请武汉商标注册的时间节省一半左右的时间,如果提前准备好商标转让所需材料的话,商标转让所需的时间大概在6-8个月之内就能办理成功。大概所需的流程是:首先在1-2个月内,商标局收到转让申请文件,然后发出转让受理通知书。然后在4-6个月内,商标局对提交转让申请的商标进行审核。其后在6到8个月时间内,审核通过的商标就会被核准公告,并发放商标转让核准证明。

官方给出的审查需要时间是最短6个月,最长8个月,但是具体的时间还是要看申请转让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以及商标局当时的审查流程是否顺畅。商标转让需要多长时间?如果企业需要尽快获得该注册商标的话,可以寻找专业的代理机构帮忙,专业的机构可以快速的寻找到解决办法,如果委托代理机构的话,代理机构可以帮忙办理好商标公证,这样可能只需要在一周左右的时间内,就可以在企业活动中使用该注册商标了,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1)《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武汉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督伪造、搜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演使用,误导公众的;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rf等便利条件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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