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标变更办理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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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标变更办理的步骤

作者:湖北春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12 08:25:58

武汉商标注册中商品分类的原则有哪些?商标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讲都非常重要,企业需要将商标注册完成之后才能够顺利地将公司注册下来。很多创业者不知道应当遵守那些商品分类的原则,所以在注册之前了解相应的商品分类的原则,有助于我们在注册过程中少走弯路。那么商标注册中商品分类的原则有哪些呢?商标注册中商品分类的原则有哪些: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如果我们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各类标题均未涉及到某一产品的功能或者是用途,那么也就标志着,该制成品就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制成品分类。如果没有类似的,那么就可以按照辅助标准进行分类,如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原则。有的组合产品具备很多的功能和用途,可以分在各组成功能或者是用途相应的类别里,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则可以直接采用其中一种注册流程。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申请商标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产品来找自己所对应的分类。

4、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成品或非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5、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不同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无效请求,常在同一决定中进行认定。上述决定有时对全部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有时仅评述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对于各无效请求人是否均应被追加为案件的当事人,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

此外,对于针对共有专利的无效案件,某一共有专利权人起诉时,其他共有专利权人是否应被追加进入诉讼,追加为第三人还是共同原告,实践中也未统一标准。为此,本文以起诉主体身份为分类依据,对专利确权案件多方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进行分析。专利权人起诉的情形在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情况下,主要有如下3种情形。一是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

此类情况多发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如认定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足以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则对于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便不再进行评述。此种情况下,对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理由在于:一、因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从被诉决定结果的角度来看,其他请求人已与该行政行为产生利害关系;二、因被诉决定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故如不追加其为第三人,其将无法得知该案的进展,也无法得知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态。笔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因被诉决定并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其他请求人只是因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做法而与被诉决定产生关联。即使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该请求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无针对被诉决定实体内容发表意见的权利。进一步讲,如果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及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但其他请求人对判决不服,欲提起上诉。

从形式上看,其为案件的第三人,具有上诉的权利。但实质上,一审判决的审理范围并不包含其无效理由,其也并不具备上诉的权利基础。除此之外,如果不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一旦被诉决定被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须依据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对涉案专利权进行评述并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仍须向各请求人送达,各请求人即可知晓案件的进展。故此类情况下,不应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二是专利权人为多人,无效请求人为一人的情形。此类情况多发生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共有专利权无效,部分共有专利权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对无效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专利权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原告,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专利权人当然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利害关系人”,故此类情况下,应将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三是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均为多人的情形。此类情形属于上述两类情形的混合,通常发生于多个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以其中某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而涉案专利又属于共有专利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可以依照上述结论,即对于被诉决定未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不追加其进入诉讼;对于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

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此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及无效请求人均可能成为原告。此类情形与“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无实质差别。具体而言,如专利权人起诉,则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应被追加为第三人,其余无效请求人不应进入诉讼。在此基础上,如涉案专利为共有专利,则应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无效请求人起诉的情形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和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两种情形下,若无效请求人起诉,各请求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亦有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此时对专利权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请求人为第三人,或不追加其他请求人。此种情况与“专利权人起诉”中“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类似,主张追加其他请求人或主张不追加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也与前述情形基本相同,故不再赘述。因其他请求人既不能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又无上诉的权利,故笔者仍赞成不追加其他请求人。当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时,则与“专利权人起诉”中“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并无实质差别。

具体而言,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应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对其他无效请求人则不应追加。综上所述,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追加当事人,应以其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实际利害关系为标准。通常情况下,如专利权人起诉,则应将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只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同一被诉决定虽涉及多个当事人,但如该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无关,则不应将其追加进入诉讼。

商标价值是指商标在投资或者在经营过程当中作为资产的价值,即商标资产所含资本量的大小来绝定的。

要进行商标价值评估,必须先了解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资产形成的过程,通常比较常见的商标资产的形成,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普通商标阶段:当商标并不被消费者所注意时,它只是一个普通商标,这种商标还没有任何资产的特征。

(2)功能商标阶段:当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具有明显的功能优势,进而消费者开始因其功能优越而逐渐接受其商标的时候,称该商标为功能型商标,功能型商标是商标形成商标资产的初级阶段。

(3)个性商标阶段:当商标在质量功能优越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自身更鲜明的个性,即满足消费者的某种感情、心理及风格上的主观需要时,商标的发展就达到了个性化的阶段。一般情况下,个性化商标开始拥有一批忠诚的购买者,此时商标所标示的商品的品质特征已下降为次要因素,人们购买欲望是商标个性。

此时,由于消费者直接想购买和拥有的主要是商标个性,因而商标就具有了相对独立的收益创造能力。商标发展到个性化阶段,标志着商标资产已达到成熟阶段。

商标的价值伴随着企业的发展而逐渐增加,等到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商标成为脍炙人口的口碑产品,商标价值就开始飞速上涨,而好的商标也要懂得规划,如果不慎被其他行业的人恶意抢注,那就得不偿失了,企业在创建初期,就应该尽量规避这种风险,选择注册多个领域或者直接注册全类商标,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商标知识产权,让商标的价值最大化,私有化,商标圈,多个领域的相互结合,选择提早注册商标,不仅可以维护企业自身的权益,也可以成为一大投资商机,日后将商标转让,可以赚取不菲的金额,商标转让,就选标局,专业的团队,贴心的服务,保障你的合法权益,来标局,买卖商标,赚大钱!

企业在申请商标的时候会对为什么很多的商标顾问都会告诉客户要将组合的商标分开申请有疑惑,这并不是代理公司为赚钱客户服务费用的手段,而是站在专业的角度告诉客户商标分开申请,使用过程更加灵活。因为分开申请的商标可以组合使用,组合申请的商标不能拆开使用,这是武汉商标注册的一条规则正如商标有盲期是一样的不可避免。

商标组合申请的弊端组合申请不通过的可能性较大,分开则反之。对于中文商标、字母商标和图形商标组合的商标,商标局会将其拆开来分别审查,只要有一个元素和别人商标中的相同元素构成相同或近似,就会将该枚商标整体驳回。组合申请使用不方便、不灵活,分开则反之。如果要组合申请,则使用时必须组合使用,不能拆分,不能换位置;而分开申请则非常灵活,可独立用,亦可随意组合用。

组合申请的商标其审查速度比单独申请的商标相对较慢,因为每部分都要分开审查,而单独申请则互不影响。组合申请费用少,单独申请费用多。组合申请为一个商标是一份的钱,分开申请就要花几份钱。虽然表面成本增加了,但是实际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无形效益要远远大于分开注册的这笔费用。

因此,单独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非常灵活:既可以分开使用,又可以组合使用,在大大提高注册成功的几率的同时,又能增强商标在注册成功后的商标防御能力。分别提出注册后,三个部分都独立而显著,一旦遇到侵权行为,便于维权。商标分开申请正如商标有盲期是一样的性质,而且商标分开申请不会因局部审核不通过而导致整个商标不通过。从时效和成功率以及申请费用三方面来考虑,分开申请的性价比都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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