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标注册有着怎样的区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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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标注册有着怎样的区分作用

作者:湖北春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10 08:43:45

商标是我们在日常生话中经常见到的标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给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起的一个名字、方便消费者识别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并对商品或服务及其提供者进行广告宣传的作pl.少卜非所有的标记都是商标,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必须符合一个国家的社会公共政策,不能对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商标与企业名称、域名、地理标志等也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武汉商标注册就是规定如何取得、使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基本法律制度。

商标其实就类似于人的名字。现代社会里,儿乎每一种商品或服务都会有数以千计乃至万计的提供者。为了让消费者能够有一种简单而有效的办法将这些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就像父毋给孩子起名字一样,给自己的产品起一个名字,使其区别于其他人提供的类似商品,以便消费者进行选择。这个名字实际上就是商标—种用来区别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

跟着对知识产权知道的不断加大,现代人关于自个技能立异效果的保护意识也在逐步加强,那么呢,请求专利就成为了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路径,下面,如何请求专利效果转化施行资金,因为赞助方针对被赞助公司在技能研制和核心技能施行答应方面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推动专利的顺畅转化施行,涉及到各个方面、多个环节,构成合力非常重要。

请求“专利效果转化施行资金”赞助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专利项目施行可行性陈述;

2.专利证书复印件(须交原件核对);

3.专利请求文件中的《摘要》复印件;

4.年费发票复印件;

5.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立异公司证书复印件;

7.当期(季、月)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8.其它有关必要的材料(如职业答应证、出产答应证、检查陈述、质量认证、环保证实等弥补材料)。

近年来,全市工商系统认真实施商标战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著名商标、注册商标数量大幅增长,为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升企业形象、增加企业无形资产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规范商标管理工作,维护商标权利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和监管风险,现就严肃商标管理工作纪律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工商局要运用报纸、电视、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大商标战略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的商标意识。工商人员在办理商标管理工作中实行首问责任制,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企业和群众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申报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投诉举报商标违法行为,解决商标权纠纷中提出的问题,不准人为设置门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和个人申请注册商标或申报驰名、著名、知名商标。

二、工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直系亲属不准直接或间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准以参股或入干股等形式,参与商标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

三、不准在办理商标注册工作中指定代理机构;不准在推荐和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中指定代理机构或指定申报材料印刷企业。

四、不准协助或者变相协助申请人在办理商标注册、推荐和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准在评审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中故意隐瞒申报企业的不良记录;不准违反法定条件、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或推荐申报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五、工商人员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应当高效、快捷办理相关事宜,并按照规定及时将办理情况通知有关当事人,不准刁难企业,无故拖延时间。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宜有时限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六、工商人员对商标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当事人尚未公开的经营情况、销售渠道等商业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准泄露商业秘密;应妥善保管当事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和证据材料,不得丢失、损毁、篡改。

七、不准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借机“吃拿卡要”、索取红包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宴请以及参加其他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活动;不准在商标代理机构、印刷企业报销费用、收受回扣、礼物,参加吃请、旅游。

八、各区县工商局要加强商标管理工作中的廉政风险防范,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度,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监管风险。要认真开展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商标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

九、全市工商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的,要启动行政问责,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违纪的,视违纪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评审和上诉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或商标审查员认识水平上的主观原因,有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主观与客观不相符合的情况。设置驳回复审这一程序,使申请人有机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全面反映其商标申请的客观情况。但是,应当注意,商标注册申请一旦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便不能对商标样式作任何修改。商标驳回复审是在原商标基础上的复审,因此,复审时不可以对商标作部分修改。申请人如要修改,应作为新的商标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二)申请人所要提供的材料: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2.《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3.有关证据材料。

4.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商标异议复审和上诉异议和上诉

商标初审公告后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其提起异议。商标局应对其异议请求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评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异议的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是应当注意,申请异议复审的当事人只能是原异议申请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其他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

(二)申请人要提供的材料: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2.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在原有关证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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