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能补发武汉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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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能补发武汉商标注册证?

作者:湖北春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10 08:58:50

很多个人或企业都已经通过了武汉商标注册的申请,并且下发了《商标注册证》。不过有些人因为不注意,会将《商标注册证》在不经意的情况下遗失或弄得破损。那么怎么才能补发武汉商标注册证?这个时候就需要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了。并且取得商标再次发出的《商标注册证》的程序。

补发武汉商标注册证的办理途径有什么?有两种,一种是申请人直接去商标局办理。另一种就是委托一家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提出申请后,如果是《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如果材料备齐并且符合规定,经过商标局审查后会在《商标公告》上发布遗失声明,并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如果是《商标注册证》破损的,不仅要按规定备齐材料还需要将破损的《商标注册证》一同交到商标局,审查无误后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如果想找注册商标代理机构,我司欢迎大家前来办理,我们会以优质的服务和专业的人员来帮您解决关于注册商标过程中遇到的的问题。

1.商标是产品的标志,它的出现首先表明产品的来源,给消费者传递新产品的信息,起着创造消费、刺激和引导需求的作用。

2.良好的品牌形象还可以增强消费者对商标产生忠诚性,促使消费者反复购买。

3.企业的经营者必须重视商标的这一特殊作用,尽量给产品起一个好名称,在质量可靠的前提下广泛宣传产品的商标,增加产品商标的知名度,从而促进产品的销售,巩固其场地位。

商标驳回复审又被称为驳回商标的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申请复审的书件:①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②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③《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④商标图样;⑤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⑥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⑦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⑧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4、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

5、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即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就一人公司的真实含义来讲,有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既然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财务是分开的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如果老板想从公司合法的拿钱怎么拿?自己给自己开高额工资?首先,一人有限公司之所以交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就因为一个人公司不容易将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有效区分。

理论上讲,只要公司财务允许(账上有钱),老板从公司拿走多少钱都可以。但这并不能减少或消除老板的有限责任。事实上,一人公司股东的财产易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兼任执行董事的普便存在,极易产生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混同,为一人股东损“公”肥“私”制造便利。

一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严重错位,容易产生自己监督自己的滑稽境况,由于一人股东往往既是公司财产的实际所有人,同时又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或实际控制着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幕后指挥者,破坏了传统公司法人制度中的分离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的相互制约机制的作用就无法发挥,从而给一人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地位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适当时候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等制度人公司进行规制,显得尤重要。

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 

一是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三年; 

二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好的市场信誉; 

三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四是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

商标注册体制是我国商标法一贯坚持的体制,但该体制具有商标“抢注”与“囤积”的弊端,有学者认为,我国商标法应该改变当前规定的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模式,明确规定注册不是取得商标的依据,而应借鉴采用使用体制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引进“实际使用”或“意向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依据。笔者认为,不能轻易否定商标注册制度。

首先,只要是采取商标注册体制的国家,注册本身就是取得商标权的方式。其次,“实际使用”或“意向使用”属于美国、加拿大等采用使用体制国家的商标法的规定,除非将我国商标法完全从采纳注册体制变更为使用体制,否则,这种借鉴本身非但不科学,甚至会导致我国商标法在商标取得体制上的混乱。所以,应针对上述弊端进行改造的前提下坚守商标注册体制。

可坚持以初步审定公告为公示基础的可归责性原则和拟制权利不可转让原则对相应的制度体系予以改造,即废弃先申请原则,增设未使用的注册商标禁止转让和公示前的使用人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制度,从而根除商标“抢注”和“囤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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