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标注册是严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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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标注册是严谨的

作者:湖北春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7 08:54:31

武汉商标注册是严谨的,它的每一个步骤都需要按规定来走,申请武汉商标注册流程要清晰,所以就有一些需要明确注意的地方,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武汉商标注册有哪些要注意的事项。

一、凡是依循《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者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商标注册或是办理注册商标其他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索取申请书,按规定填写申请书,应当使用国语汉字来逐一填写申请书,且字不得潦草,必须要工整、清晰。

三、在一份申请书中首先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不能填写两类或两类以上的商品,对于那些不能确定类型的商品,需附加说明;二是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填写的商标名称与附送的商标图形必须一致。

四、填写的“ 技术标准”时,必须是实际执行的标准,对无技术标准的,应当附加说明;填写的“ 商品名称”时,必须是商品通用的名称,对一个商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通用名称的,应当附加说明;填写的“地址”,必须是申请人的实际地址,写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乡(镇)村名或街道门牌号码;填写的“申请人”,必须与章戳以及《营业执照》核定的名称一致,并应当注明申请人的经济性质。

五、商标注册申请或办理注册商标其他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商标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送足数的商标图样和有关书件。 每份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图样十张。指定颜色的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或照片)十张并附加黑白墨稿一张。对注册商标申请办理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注销、商标续展等事项,应当缴回《商标注册证》。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应当交送有关证明。申请续展、补证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图样五张。

六、商标注册申请时提送的商标图样应当清晰、干净。商标所用文字应当书写正确。需要加注汉语拼音的,应当按普通话的标准语音拼写。每张商标图样的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三厘米。圆形商标图样的直径不小于五厘米。商标图样不能以硬质、塑料或其他不能粘贴的物品制成,必要时,可以用照片替代。对设计抽象、无文字、过于简单或复杂的商标,应当附加说明。

七、申请注册雪茄烟、卷烟的商标,应当交送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卷烟、雪茄烟的证明文件。

八、申请注册药品的商标,应当提交省级卫生厅(局)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九、凡是经商标局驳回并注明驳回字样的申请文件,不得再次作为申请文件来使用。

十、商标申请人对驳回申请有所不服的,必须在收到商标局发送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得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申请人有特殊原因的,可以两次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三十天。 申请复审时,应填写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连同商标局退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图样,迳寄商标评审委员会。 对驳回商标的复审,仅限在不改变原驳回商标的基础上进行。如改换驳回的商标名称或图样,应另行申请注册。

十一、对注册商标有争议的,必须在该商标核准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裁定。 申请争议裁定时,应填写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正副本各一份,连同有关证件,迳寄商标评审委员会。

十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必须在收到异议裁定书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的申请人有特殊原因的,可以两次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三十天。 申请异议复审时,应填写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连同商标图样五张及其他材料,迳寄商标评审委员会。

十三、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必须在收到撤销决定通知书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注册人有特殊原因的,可以两次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三十天。 申请复审时,应填写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连同商标图样五张,迳寄商标评审委员会。

十四、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注册商标其他事项的,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商标注册是一个漫长而又繁杂的过程,商标注册流程时间较长,手续繁多,若其中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可能导致商标注册申请不通过,所以说对于不清楚如何进行商标注册的非专业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去申请商标注册还是有一定的困难,在申请之前一定要多了解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我们都知道,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识别,即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商标的其他功能,如广告宣传功能、质量担保功能等都是在这一功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而且只有在商标的识别功能能够正常发挥的条件下,商标的其他派生功能才可能发挥作用。保护商标注册的识别功能或者说使其显著性不受侵害,就是对商标所有人的投资和商业信誉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即使其免受假冒、仿冒行为的误导,在商标的指引下,方便地购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和服务。

通过对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商标法间接发挥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所以说,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商标法的核心任务,商标法的各项制度都是围绕确保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设计的。商标的识别功能是通过商标使用而产生,并随着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频率等逐步强化。没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消费者难以将其与特定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所有人)相联系,也难以将其商标注册与特定商品(服务)的特定质量相联系,其识别作用也就无从产生。

商标的价值也是在商业使用中逐步积累起来的。无论从商标功能的产生、强化过程来看,还是从商标价值的累积过程来看,商业使用都是商标受法律保护最重要、最基本的条件。因此,从实质意义上讲,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并不是商标法所要保护的商标,充其量不过是一个图形或者词组,如果其设计具备独创性,可以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不能成为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

商标作为商业活动中的识别性标志,具备识别性(显著性)既是法律保护的条件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未经商业使用的商标并未实际产生识别作用,没有理由要求法律给予保护。因此,从理论上讲,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符合商标的功能和朴素的商业道德,是最公平的。注册取得原则将商标权的取得系于注册,易于诱发抢注、盲目商标注册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有人主张商标法应当改弦更张,采取使用取得原则或者注册取得与使用取得相结合。我们认为,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注册取得制度虽然存在易于诱发抢注等问题,但是,在贸易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在实现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安全和效率两个重要的价值目标方面,注册取得较使用取得具有比较优势。

因此,商标法修改应当继续坚持注册取得原则,同时,通过制度设计限制其消极作用。综观各国商标立法,克服商标注册取得原则的弊端的基本思路是:在坚持注册取得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强调使用在商标保护中的作用来克服注册取得原则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具体而言,一方面对未注册商标给予适当的保护,另一方面,强化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其受保护的程度受到限制,甚至会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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